稳健主义

更新时间:2024-05-30 18:30

稳健主义是指在处理企业某些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时, 应持谨慎态度。具体要求是, 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提前估计, 予以记录和确认, 而对没有十足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认和入账。如当存货的市价低于成本时, 存货就可以按市价计价; 又如企业可以按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 固定资产可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什么是稳健主义

条件及本质分析

具备条件

稳健主义产生的充分条件是会计所处的环境及依据环境所做出的会计期间假设(会计分期假设)。

本质

关于稳健主义的本质,FASB在 《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公告中说明:①稳健主义是财务报告时应持的态度,而不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原则;②稳健是一种惯例,与原则不同,惯例没有 强制性,。而原则却是不可违背的。

IASC 对稳健主义的理解是:审慎(稳健)指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做出所需要的估计时,在实施必需的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使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然而实施审慎性原则并不允许诸如设立秘密准备金,过分地提取准备,故意压低资产或收益或故意抬高负债或费用等。FASB和IASC对稳健的理解有一定差别,造成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两者所考虑的会计环境不同,我国对稳健的解释及实务中的作法应该与IASC的理解更相近。

地位和作用

Sterling和Skinner认为:稳健在会计工作风格申占有重要地位,曾被认为是占主导地位的原则,典型例子存货成本财务会计法国将稳健原则作为三项传统的基本原则(真实性、稳健性和合法性)之一;日本的基本原则中也有审慎概念原则;我国也将稳健原则(谨慎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一号国际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揭示》中把稳健主义作为选择会计政策的三个要素(稳健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之一。 Littleton认为稳健的一个好处是可以通过少计存货而减少财产税,在30年代股市风暴来临之前,会计人员也可以通过稳健来保护自己,因为雇主总希望高估资产或收益以提高股票市价而从中获利。

主要表现

(1)有利于企业规避经营风险、稳定盈亏。

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现实和潜在风险,稳健可以使会计人员和投资者保持清醒头脑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化不利影响。

(2)有利于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如存货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方法,可以真实地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计算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财务比率才更有决策参考价值。

(3)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会计人员的利益。

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因素,不仅可以使投资者免遭损失,而且可以使会计人员避免承担因提供盲目乐观信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任。

批判

对稳健主义批判主要集中在运用稳健主义逃避纳税的初衷及与其他一系列基本原则的背离,具体是:

(1)与要求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或可靠、中立等的质量特征相悸。

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公认的现代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时引人稳健主义,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2)与一致性、可比性原则相矛盾。

一致性和可比性要求企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前后各期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稳健主义的运用则会导致这一可比程度的降低;

(3)与客观性原则的精神实质不一致。

国际会计准则

另外,稳健主义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会计上的不确定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学方法的大量涌现以及会计确认和计量手段的不断改进,对未来事项的解决过程会削弱谨慎原则的作用。同时,新的会计概念基础的变化和新的会计方法的出现,稳健原则的主导作用也日益减弱。

客观基础

稳健主义虽受到各方面攻击,但仍被投资者和会计人员所推崇并在实务中继续运用,其存在的客婉基础可分为下列三方面:

(1)经济环境变化中的风险因素及会计确认与计量中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动态的市场经济环境,使企业高估利润远比高估费用要危险。同时,伴随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确认与计量中涉及的不确定性因素也越来越多,如衍生金融工具、物价变动、人力资源等,无不需要会计人员从企业长远利益考虑来稳健地处理这些会计问题。

(2)稳健主义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客观必要性。正确地将收入和与之相关的费用进行配比,才能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稳健主义符合这一要求。如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存货的成本与材料的成本及相关的人工等费用成正相关关系,企业销售存货而取得的现行收入只能与最近购人或生产现行成本相配比,当物价持续上涨时,才可以保持期末存货计价的相对稳定;耗用或销售的存货则以较高的成本计价,从而使企业的净收益不至虚增,能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

(3)现行条件下的稳健主义的实行都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稳健并非只是为了纳税方面的考虑,也不应该被用来作为逃避纳税和粉饰经营业绩的手段,各国都对如何运用稳健作了一定的限制。我国虽将稳健原则写人会计的基本原则,但施行的是有选择地应用稳健性原则的方针;对于存货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方法,有的国家也规定了计价上限和下限。

从计提坏账准备直至强制提取四项准备,可以看出稳健主义在我国是很有作为的,考虑到国有企业主要投资人的国家代表着全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投资者利益也就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会计人员和管理当局应当树立正确的稳健观,认真对待经营中的风险因素,使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稳健主义原则

结合会计要素,具体表现为:

1、应预计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而不应预计任何可能获得的收益;

2、资产的计价只要有一定的依据,就应该“宁低毋高”;

3、某些界于资产和费用之间的支出,宁作费用而不作资产处理;

4、某些界于负债和收益之间的收入,宁作负债而不作收益处理;

5、某些难以具体确定其效益期限的支出,即使明知其可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也应一次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递延项目处理;

6、某些长期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期限,宁可缩短,也不作毫无根据的延长。这一方面是为了排除会计估计的随意性和防止出现虚夸不实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为了回避企业日益突出的经营风险,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理论依据

稳健主义原则的保留和存在,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必然性。具体地说,有三个理由:

1、为了抵销经理人员和业主的过分乐观情绪。企业家对他们经管的公司自然是乐观的,但是,企业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的现实和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公允要求的压力,迫使会计师不断地抵制报告中过于乐观的倾向。因此,会计上的许多传统信条依然保留着稳健主义的痕迹,并渗透到当今的会计实务中。

2、多报利润或多计价值对投资者(业主或股东)而言,比少报少计更为危险。因为亏损或破产的后果比获利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当其后果不同时,计量和确认损失的会计规则与计量确认收益的规则就不应该一致,选择相同的计量基础或规划是没有道理的。

3、会计人员掌握的内情比传递给投资者或债权人的信息要多得多。面临可能在以后被证明是不真实的呈报风险和可能在未来被证明是真实的未呈报风险,所以,要试图权衡风险的可能性,必须做出相对准确而较保守的估计。

我们在构建会计原则理论体系时,依然应保留或认可稳健主义原则,但应予以修正,以克服其固有的弊端。即对会计事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可能客观地选择各种会计估计中可能性最大者予以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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