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

更新时间:2024-07-31 09:40

关于艺术的观念,并没有普遍认同的定义,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框架下,艺术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事物,属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以自身独有的方式能动地认识世界。在中西方古代社会,艺术一词指向各种技术活动。这种技术,乃是以人的道德目的为导向,根据对物之正确、理性、真实的知识而进行实践生产的一种独特形式。现在普遍流行的艺术观念,采用了欧洲18世纪以来的分类,即以“美”的范畴统摄各门类,指绘画、雕刻、建筑、诗歌、音乐、舞蹈等活动。纵观历史上关于艺术的观念,可以总结出艺术具有技术性、审美性和形式性的特征。从艺术涉及的对象来看,艺术创作的主体是艺术家,接受者是社会各层人士,艺术表现的客观对象是社会和自然,艺术的创作活动的结果是艺术作品。

特征

艺术的技术性

艺术具有技术性。总体来看,在西方,艺术一词的内涵大致经历了从蕴含知识、规则的技术手艺发展为依赖灵感、直觉的精神审美活动的变化。其中,艺术作为蕴含理性之知的技术活动,历经了漫长的发展而形成了艺术论中的一个基本观念,而其作为带来感性愉悦的精神活动,是兴起于18世纪中叶,并持续在后世受到争议的一种观念。

具体而言,今日英文中“art”一词,出自拉丁文“ars”,而“ars”又出自希腊文“τέχυη”。“τέχυη”在古希腊,“ars”在罗马与中世纪,甚至晚至文艺复兴时期,都表示制作某种对象所需之技巧。作为技术、手艺的艺术,它是理性的,这既体现在它要求人掌握对物之正确、理性、真实的知识,也体现在它要求人的实践生产活动建立在方法和秩序之上。从古希腊古罗马至中世纪,乃至文艺复兴,最为一般人所接受的,是自由七艺与机械七艺的分类。其中,自由七艺分别是:逻辑、修辞学、文法、算术、几何、天文学以及音乐(包含音响学);机械七艺分别是:为人供应服饰(lanificium)、为人供应房舍或工具(armatura)、农业(agriccultura)、供应食物(venatio)、航海(navigatio)、医术(medicina)和戏剧(theatrica)。晚至18世纪启蒙时期,法国理论家查尔斯·巴多(C. Batteux,1713-1780)明确提出了美妙的艺术(beaux arts)、具有实用功效的“机械的艺术”和兼具予人快感和产生功效的艺术的三分法。至此,带来快感的“美”作为共同特点,第一次将音乐、诗歌、绘画、雕刻以及舞蹈这五种艺术门类统摄起来。至19世纪,针对艺术的分类,既有在“美术”框架下更加细化与复杂的讨论,也有要求艺术家恢复中世纪传统,以“设计”(design)消解“美的艺术”的声音。

在中国古代,“艺”与“术”均有技术、技巧之义。“艺”,“种也”,指农业种植活动,后引申为种植技术、技艺;“术”,“邑中道也”,可抽象为由此及彼的规律性过程,并引申为技术。在官私图书目录中,艺术指向各种实用性或礼仪性技艺,如《周礼·地官司徒·保氏》载“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后汉书·伏湛传》“艺术”注“艺谓书、数、射、御,术谓医、方、卜、筮”;中古时期以后,尤其是到明清时期,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早期的各种实用技能逐渐分化为独立的专业门类,如天文、历算、五行、医术等。而在这些艺术活动逐渐独立,且专业知识不断理性化的过程中,其中所包含的娱乐性、博弈性与仪式性的活动与原始思维也被分离出来,这些活动最终被归于“杂艺术”类(或称“艺术类”)之下,如投壶、棋艺、相术、射艺等。在《新唐书·艺文志》丙部子录“杂艺术类”下,图画、书法类书目被第一次列入,至清代,子部艺术类被规整为书画、琴谱、篆刻、杂技四小类。

总结来看,虽然关于艺术的观念在历史中发生过变化,但与自然打交道、探索物之“真”知的技术性,始终是其最显著、最悠久的特点之一。

艺术的形式性

艺术具有形式性。艺术总是以某种形式向人呈现,这些形式通常体现为艺术作品在平面与空间或时间上的构成与布局等特征或因素,并且往往会被归结为“黄金分割”、“和谐”、“完形”(Gestalt)之类的数理或心理原则,这样的形式特征或因素即是艺术的“形式性”。这种形式性的显现能够引起人的感官愉悦。

今日英文中的形式“form”、法文中的“forme”以及德文中的“Form”,均语出拉丁文“forma”。而forma取代了两个希腊文“μορφή”和“είσος”所具有的意义分歧,这在后来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其中,第一个希腊文主要适用于可见的形式,而第二个希腊文则主要适用于概念的形式,前者通常在美学意义上使用,后者则先在哲学领域出现,后被引入美学领域。

概括而言,西方美学史中有五种最具代表性的“形式”论。

“形式”的第一种含义,是指各个部分的一个安排,这种安排具有一种整一性,是由各部分构成的整体关系;与之相对的,则是元素、成分或整体中的各个部分。在古希腊,这一形式体现于毕达哥拉斯所谈论的“比例”、数目之中。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事物的比例形式是一切美的源头与先决条件,每一种艺术都是一个知觉的体系,而每一个体系都蕴藏着数目,如琴弦的长度符合某些简单的比数,就会发出和谐的音响,人物的头身比宜成一比八等等。

“形式”的第二种含义,是指直接呈现在感官之前的事物(what is directly given to the senses),即直接被感知的东西——事物的外表,它的反面是内容与意义。形式二首先由古代智者在诗的领域,区分出音韵、节奏与其所承载的沉重的内容,发展至中世纪,形式和内容间的对立变得愈发尖锐,前者被视作诗之外在的装饰,而后者则被视为诗的内在意义。至19、20世纪,形式二引发了视觉艺术中关于形式与内容的争论,而在此前的视觉艺术领域中并无这种分野,以再现为目标的西方视觉艺术,所再现的画面就是画的内容,绘画摹仿的现实是其主题或原型。

第三种“形式”,意指某一个对象的界限或者轮廓,在此含义之下,形式的反面是质料。形式三真正在艺术论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登场是15世纪到18世纪间的事,素描与色彩之争是其托身的主要阵地。

“形式”的第四种含义,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意指某一种对象之概念性的本质(the conceptual essence of an object),或者说共相。其对立面是对象之偶然的特征,或称殊相。亚里士多德把形式视为同行动、能力、目的,也即存在物的主动要素。但亚里士多德及其弟子都没有把这一形式概念放入美学领域中。只是到了13世纪,经院哲学的学者们不仅采取了亚氏本质的形式概念,还将其用在美学中。直到20世纪,这个概念似乎又脱胎换骨,以其他的名义在抽象艺术家(如蒙德里安)的著作中复苏,他们追求的普遍元素与中世纪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形式”十分接近。

第五种“形式”,则由康德首创。它指的是,人类心灵对其知觉到的对象所作的之贡献(the contribution of the mind to the perceived object),即康德所指的先验的形式(an apriori form),其反面是不由人心所产生及加入,而是由经验自外界所提供之感觉的杂多。康德将形式视为人类心灵的一种属性,驱使我们透过范畴网络(即形式五)——如时间、空间——去经验事物。到了19世纪末,在哲学上追随赫尔巴特的康拉德·费德勒,试图在美学领域找出先验的形式,他认为视觉艺术也受到法则与形式统辖,艺术家能够凭借感性经验和前人惯例形成艺术的完形形式。随后,雕刻家希尔德布兰德、艺术史家李格尔沃尔夫林、哲学家里尔则在他开创的形式主义“艺术科学”的道路上继续前进。

纵观这五种形式,形式一历经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形成了艺术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指向艺术品引起快感或者说美感的外在形式规律;形式二在许多时代中,或与艺术品的内容相反,或与内容并驾齐驱,或凌驾于内容之上,但像在20世纪这般受到偏重,还是前所未见;形式三则在16、17世纪较受亲睐;形式四是发展成熟的经院哲学的一项特征;形式五则在19世纪末使人感到兴趣。

艺术的审美性

艺术具有审美性。从现代的定义来看,艺术的审美性是指艺术品具有的能引发人的美感、可以被欣赏的属性,它来自具有形式性特征的人造工具及其产品给人带来的便利感和舒适感,也是原始思维及其转化的结果。此外,在中西方古代,“美”均有与“善”同义的传统。

美与美感,是一组具有辩证关系的范畴。美是美的客观事物的审美属性,而美感则是客观事物的美作用于人而引起人的一种意识活动和情感活动,是人对外物进行审美判断和认识的结果。美感的产生根源是在客观事物的美的审美认识基础上形成的审美观念;反过来,客观事物的美的属性又会受到审美观念的影响。

从审美观念反作用于艺术品的美的属性来看,艺术的审美性与艺术的接受活动密切相关。“艺术接受”是一个当代语境下的概念,其基本特征在于对接受者地位的强调,其理论基础是早期用于古典作品和神学的解释学。作为构成艺术生产活动完整性的重要环节,艺术的接受与消费在观念上提出了对产品的要求,这种观念上的动机、目的,会反过来影响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考虑自己的艺术作品将被哪一社会群体所接受。针对这一结构,曾有多位理论家给出解释图式,如德国接受美学家伊瑟尔提出了“隐含的读者”的概念,区分了作为预想接受的读者角色和作为结构创建的读者角色,尧斯将伽达默尔的“视域”说发展为“期待视野”这一概念,还有毛泽东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谈到“普及”与“提高”的关系等等。

西方世界针对审美性的讨论,有其悠久的历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种观念。

第一,是最广义的美。这是原始古希腊人所持有的美的概念,既包括审美,也包括道德。这种观念以柏拉图的学说为代表,并延续到中世纪。在柏拉图的意义上,美与善是统一的,被他指为美的观念的事物,他也同样称之为善。

第二,是具有纯粹审美意义的美。这种美的概念,其适用的范围,以激发审美经验的事物为限。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智者们将美的内涵缩小为“那透过了视、听而予人快感的东西”。这一界定将美与善区分开来,使美的概念变得更加清晰。

第三,是指限于视觉领域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斯多葛学派有一部分人认为”美是那具有合适的比例与诱人的色彩的东西“。时至今日,整体来看,这种用法只限于通俗的用语中。

总体来说,美在语义上的二元性——即人出于某种目的,对物展开之活动所引起的纯粹感官之乐与道德性快感,自古及今始终存在,只不过在古代,广义的概念较为通用,而在现代,狭义的概念较为得势。

起源与发展

讨论艺术的起源问题离不开艺术的特征问题。

可以说,艺术的技巧性、形式性和审美性构成了艺术起源的几个阶段。

旧石器时代

首先,艺术的技巧性在物质形态的作品上体现为人工性,原始人造工具及其产品的出现,是艺术起源过程的开端或上限,可追溯至旧石器时代早期。在遵循自身目的进行劳动、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人创造了艺术。这种物质制作最先要满足的是人的生存、生产目的。

新石器时代

与此同时,艺术品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向人呈现。根据目前考古学人类学发现来看,原始人造工具及其产品的形式或倾向于抽象(石球、石斧),或倾向于写实(壁画),或兼有二者的特征(陶器上的纹样)“抽象写实”,这三种形式在新石器时代都已出现。在以人的目的为导向的物质制作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形式感强的人工制品比形式感弱的人工制品更符合其需求,于是由形式性带来的舒适感、实用性又强化了人们对形式的感觉和追求。例如旧石器时代的打制石器在形式上更为粗糙、不规则,而到了新石器时代,磨制石器变得更加精致、规则和锋利。需要注意的是,为满足较低限度的生存需求的技术制作,有时会和形式追求产生矛盾,其结果通常是粗放的实用性压倒了精细的形式性。

新石器时代末期

至新石器时代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演进,人类早期文明开始成型与发端,艺术的审美性也逐渐从原始思维中转化出来。这种原始思维注重综合、联系和感性,也具有强烈的神秘色彩,其逻辑区别于线性的因果律。在各文化的早期神话、原始部落的交感巫术中,能够发现这种原始思维的踪迹。在劳动实践的过程中,人类思维变得更重分析、判断和理性,原始思维的神秘性逐渐被消解、淡化,而其综合、联系和感性的特点则转而在审美性中得到保留和显现。

关于艺术起源的学说,以游戏说、巫术说和劳动说为代表。游戏说的代表人物有康德席勒斯宾塞,巫术说的代表是雷纳克和弗雷泽,劳动说的代表则是马克思

艺术门类

分类的性质与目的

要理解艺术系统中的分类,首先需要理解分类活动。

透过语言网络表达出的分类,即人的意识对经验世界的把握活动的客体化,具体表现为人类使用语言为事物或概念命名。分类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能够帮助认识对象,突显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和共性。分类具有人为性,人类出于各种目的赋予各种经验的网络系统并非客观世界天然具有的属性,分类可以根据新的目的加以调整,分类既是知识,也是权力,具有重新生产分工活动的特性。分类具有限制性,与分工相关,从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分工成为社会惯例后,会限制不同分工之间的越界。分类具有有限性,分类作为人为的划分,体现人对世界的认识,而各种门类间总是存在渗透、越界和互相转化。

艺术门类的多样性

艺术门类自始就不是单一的,并且其在发展过程中,愈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原始的艺术活动,就目前的考古发现来看,始于旧石器时代,特点是尚未脱离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直接目的,也尚未发展成独立的艺术。原始艺术大致可以分为造型艺术与歌舞艺术两种类型,前者代表如洞穴壁画、雕塑和装饰性工艺品,后者则可以从早期文献记载和原始时期表现歌舞的彩陶纹样中窥见其大致面貌。

此后,随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演进,歌舞艺术逐渐分化出独立的音乐、舞蹈、文学和戏剧艺术门类;造型艺术则分化出建筑、雕塑、各种工艺美术、绘画、书法、摄影、影视等艺术门类。

艺术门类的划分

艺术分类的现代逻辑,主要延续18世纪以来对“美术”的分类框架,有以下几种:

1.以艺术形态的存在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①空间艺术,包括绘画、雕塑、工艺美术、摄影艺术、建筑艺术和园林艺术等;②时间艺术,包括音乐、文学、曲艺等;③时空艺术,包括戏剧、电影、电视剧、舞蹈和杂技等。

2.以艺术形态的感知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四个类型:

①视觉艺术,包括绘画、雕塑、工艺美术、摄影艺术、舞蹈、杂技、建筑和园林艺术等;②听觉艺术,包括音乐、曲艺等;③视听艺术,包括戏剧、电影和电视剧等;④想象艺术,主要指文学。

3.以艺术形态的创造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四个类型:

①造型艺术,包括绘画、雕塑、工艺美术、摄影艺术、建筑艺术和园林艺术等;②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等;③语言艺术,包括文学的各种样式;④综合艺术,包括电影、电视剧等。

4.以艺术作品的功能为标准,可以分为两个类型:

①美的艺术,即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仅供欣赏的艺术,包括美术、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电视剧、摄影、曲艺和杂技等大部分艺术门类;②实用艺术,即以实用功能为主、与审美功能相结合的艺术,包括建筑艺术、园林艺术和实用工艺美术等。

5.以艺术形象展示的方式为标准,又分为两个类型:

①静态艺术,包括美术、摄影、建筑和园林等;

②动态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电影和电视等。

6.以创造艺术形态的材料和技法为依据,可以分为:美术、音乐、舞蹈、文学、戏剧、影视、摄影、曲艺、杂技、建筑和园林等。这是长期以来最常用、最具有实践意义的分类方法。

7.以社会学的分类方式为标准,又可分为四个类型:①通俗艺术;②精英艺术;③学院艺术;④官方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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