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奈川条约

更新时间:2024-07-01 22:18

神奈川条约(英语:Kanagawa Treaty/日语:かながわじょうやく)是日本江户幕府与美国于1854年3月31日(旧历嘉永7年3月3日)缔结的和亲条约,日本通称为《日米和亲条约》(にちべいわしんじょうやく)。签约代表,在日本方面全权代表为林复斋(大学校长)、美国方面全权代表为东印度舰队司令长官马休·佩里。条约中主要规定日本必须开放下田函馆这两个港口与美国通商,并保证遇难船只的美国船员得到安全保障

简介

幕末的混乱期到明治开头时期,《神奈川条约》不过是日本不可避免的与列强所定立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部。依此缔结的条约,日本开启了下田及箱馆(现函馆)两港口,日本锁国体制就此崩解。

条约日本语批准书原本,在幕末江户城火灾中被烧毁。其中一份批准书原本内文以荷兰语书写,由美国方面持回国内,保管在美国国家档案管理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2004年(平成16年)日美交流150周年记念之际,美国以复印本条约批准书致赠日本。

条约日文原名所谓“日米”,“日”指日本、“米”指美国(美利坚合众国)。原条约正式日本汉字全名为《日本国米利坚合众国和亲条约》,现日文通称为《日米和亲条约》。

事件经过

1853年(嘉永6年)在佩里之前一年菲尔莫尔美国大总就亲笔写信给幕府要求开国并通商,幕府方面在要求后犹豫了一年,美方面也因此一度打消主意。不过,美国翌年2月13日(嘉永7年1月16日(旧历))船只由江户东京湾(东京湾)入港再访日本。幕府在武藏国久良岐郡横滨村字驹形(神奈川县横滨市中区神奈川县厅附近、位于横滨开港资料馆所在地)设置招待所,协议从开始到终了大约有1个月之久,缔结了神奈川条约,内文全部有12条。

之后交渉场所移到伊豆国下田(现静冈县下田市)了仙寺,同年5月25日厘定了神奈川条约细则,据此缔结下田条约(内文全部有13条)。佩里舰队在同年6月1日从下田归国。进一步,归国途中停留在琉球并与琉球国缔结通商条约。

美国方面之目的

美国在太平洋进行捕鲸活动需要大量的燃料,也因此要在日本进行燃料补给,而燃料费用却被提高了,当时是这么说的。不过美国方面最大的目的却是食物与淡水的补给。特别是,其时对于谷类及其他食物,并没有冷藏库或真空保存食物的方法。也为了防止脚气病坏血病发生。进一步要提供船员在食物的新鲜及量上的满足,生鲜蔬菜及肉类的补给就显得异常重要。

条约部分内容

《神奈川条约》之内容如下所订定:

· 美国船只需要的物资补给(付款购买)是在开港后的下田、函馆二地(通商口岸的设定)。

· 漂流民的救助、引渡

· 美国人的居留地设定于下田

· 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除此之外,下田条约也定立了如下的细则条款:

· 美国人活动的可能范围是以下田为中心7里内、及与以函馆为中心5里内之范围为限,禁止进入武家・町家之范围。

· 对于美国人暂时的休息所设置在仙寺・玉泉寺,美国人的坟墓设置在玉泉寺内。

· 美国人禁止从事猎取鸟兽等狩猎活动。

条约全文

三月三日取替せ相定り候条约书

   条约

现今亚美理驾合众国谋与日本国人交相亲睦、将依此意以定后来久守之章程、是以合众国大统领差全权彼理到于日本、日本国大君差全权林大学头井户对马守伊泽美作守鹈殿民部少辅相与遵奉敕谕立约如左、

一 两国之人、嗣后当互相亲睦、不得以其人之高下贵贱与所遇异地而各别视之也、

一 日本国政府、今定下田箱馆两港、做为合众国船发薪水食料石炭等诸缺乏物之现存者、尽数给之之地、准其驾船入港、但下田港应以钤印约书之日为之始、箱馆应以来年三月而始开、其发给诸物、应自日本官吏购价报知、而抵以洋金洋银也、

一 合众国船漂到日本诸处海滨者、应救恤周济并其所携诸物、具船送致之于下田或箱馆、附之该国人到港者、其周济漂民诸费项、彼此所同、两国皆不用追支也、

一 漂民及到港合众国人、应同海外诸国之俗从容待之、不得一处安置也、但至日本正理之例、合众国人亦不得不甘心从顺、

一 合众国漂民及其他到港者、两港官吏不应仿长崎港置唐山和兰诸国人之制而锢禁之也、但下田港则其港内小岛居中向四方、能步游七里、若箱馆港行步之规、应俟日后量度较定、

一 或要觅必需诸物、及其馀宜见允准之事、应俟两国议定、

一 合众国船到两港者、准其以洋金洋银及诸货抵换必需诸物、应谨守日本政府法制、若其所发诸货不中日本之意而却之者、合众国人应甘心带回、

一 其取薪水食料石炭及缺乏诸物、皆应从该地官吏干辨、凡一支一收皆不得私下相与也、

一 嗣后日本政府倘以今不相允于合众国之事、与他海外诸国相允、则亦应同允之于合众国、毋庸迟缓待议也、

一 两港既开、则合众国人除猝遇风飓之外、不得向别处恣意入港也、

一 倘两国政府均有不得已之事情、或应置合众国总领于下田、但置总领之事、应以钤印约书以来十八月后为期、

一 条约一定、两国各官民自应谨守、且合众国大统领同长公会大臣议定允肯、致书于日本大君、此事应以今后十八个月、即将两国君上批准之条约互换、

    已上

   约书如上、两国全权诸臣下印作证、

   嘉永七年三月三日

评价

神奈川条约的内容,一般以“不平等条约”来看会较清楚。关于此点,“它并不是日本人到美国要求美国开国,不是那种不平等性的事。对于开国利益的获得,日本方面比起美国方面是多了许多,或许可以延伸出这种说法。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考虑到之后的文明开化现象,日本方面是获得大得多的利益,也是可以是这么说”,这些就如人们所认可的意见看法。不过,以某方面的评价来看,条约的内容与事实上的影响(进一步事后的评价)是有所混同,但是两者是不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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