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审计

更新时间:2022-06-30 15:11

真实性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的检查。

开展原因

开展真实性审计的原因:

开展真实性审计是由审计内在的本质特性和审计外在的工作要求所决定的。我们知道,审计职能有三性,即监督性、评价性和咨询性,其中监督性是审计本质的内在表现,处在中心的位置,评价与咨询是其扩展的效果表现。与之相适应的审计客体也有三性, 即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真实性为核心,其次扩展到合法性和效益性,从逻辑上推理,真实事物一般是合法有效的,不真实事物一定是不合法有效的。所以,开展真实性审计是审计本质的客观需要,也是审计职能的集中体现。

从审计主体来讲,审计组织亦有三性, 即独立性、客观性和保证性。独立性包括审计机构、审计经费的独立性与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主体的重心,有独立性才会有客观性,有客观性才会有审计质量的保证性。而开展真实性审计是保证审计质量的主要途径,其结果也会反映出审计组织的独立性程度,两者呈正相关联系。如果通过真实性审计把审计对象活动的真实情况搞清楚了,其审计风险就会降到最低水平;如果通过真实性审计向社会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结果,审计的信誉度就会得到保障。

一句话,反映审计本质要求,履行经济监督职能,开展真实性审计,保证审计组织独立,是全面有效开展审计工作的核心内容。

对象

真实性审计的对象:

政府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均应把真实性审计作为其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并把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审查作为审计工作的主要对象,使审计结果更加符合客观事物的要求。

真实性审计对象之一:审查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

资产构成类包括审查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等的真实性;负债权益类包括审查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股利债券以及实收资本的真实性;收入费用类包括审查销售收入、业务成本、三项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的真实性。表外事项包括审查关联交易资产管理债务纠纷、委托理财或有事项和披露重大项目或问题的真实性。尽管财务管理系统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还没有找到更加全面有效的方法来代替这~ 系统解决上述问题,所以,针对财务收支活动真实性的审查仍是真实性审计的基本内容。

真实性审计对象之二:审查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

工程项目审计应反映工程量的真实性与材料价格的真实性;采购合同审计应反映采购数量、规格、品种、型号和价格的真实性;制度执行审计应反映制度执行情况的真实性;专门项目审计对涉及管理活动的某个方面应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性;经济效益审计应反映效益状况的定性与定量指标信息表述的真实性;内部控制审计应反映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符合性与实质性测试的真实性;风险管理审计应反映决策、执行、监督与评价环节的风险控制点及管理控制流程运作的真实情况。如果按照全面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活动应互动反映和无缝联结,但现实中各自为阵、条块分割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针对经营活动真实性的审查就成了真实性审计的主要内容。

目标

真实性审计的目标:

作为经济社会与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与评价的重要部门,审计组织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那就是通过真实性审计全面、完整与有效地反映宏观或者微观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以实现正确决策、有效管理和保证经济活动安全健康运行的目标。在这一社会目标的条件下,真实性审计目标还有近远期之分,主要是:

近期目标:保证审计的真实性。审计质量是审计的生命线.而审计质量的集中表现是审计结果的完整真实性,而要得到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性,就必须全面有效地做好真实性审计工作。也就是说,真实性审计是决定审计存在性的必要充分条件,是审计工作的精髓所在。

远期目标:挑起信用审计的重担。社会信用的远景是真善美,其中真可以带动善与美,而现实生活的弊端是假恶丑,其中假可以掩盖恶与丑。昕以,真与假的比例大小就会决定社会信用的好坏程度,若真的比例上升,假的比例下降,社会信用度就会上升,反之,则下降。因此,弘扬“真”与制止“假”就成为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要求。通过真实性审计,不但能在经济领域揭露纠正假发票、假合同、假文书、假项目、假资料甚至假人假事等造假行为;还能在社会领域中树立起审计讲真话、办真事和做真人的社会信用度。审计工作一旦有了社会信用度,那么,对整个经济社会信用度开展审计的目标将指日可待,而审计事业也会拥有更大的经济社会舞台。

存在的问题

真实性审计存在的问题:

真实性审计还存在两个问题:

审计的手段正处于由过去的手工操作向电算化过渡,与全部实现电算化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这种情况下,真实性审计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全面进行审计,毫不动摇地坚持全面的审查核对,做不到的应该抓住重点,采取抽样办法进行核实。在评价审计结果时,为规避审计风险应实事求是,按实际核对结果做出评价,也就是指出抽查了哪些范围,有哪些不真实的,做出相应的结论。这是针对情况采取对应的、可行的办法,将来随着电算化的发展,这个问题会得到逐步解决。

真实性审计有两个“不易做到”,一是如实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真实性审计结果不易做到,这一点已被大量事实所证明,尽管《审计法》的有关条款做了明确规定,但真正完全落实这一条很难。二是真正实现真实性审计的目的不易做到。我们开展真实性审计已经进行多年了,有许多单位都已经审计多次,不仅包括定期审计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企业都是如此,弄虚作假的现象仍然很普遍,尽管《会计法》及有关法规、文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领导也都曾在有关会议做了重要讲话和指示,但是财政财务收支不实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归属当地政府领导,而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又必须经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领导签发,试想这样的行文过程又怎能保证上报的审计结果是真实的呢?更谈不上向社会公开了。所以,《审计法》确定的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与其他有关条款的要求,在操作上就有个不符合实际的问题,也就是说《审计法》本身就没有给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向上级审计机关如实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提供切实可行的社会环境。我们说法制建设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立法本身不严密或存在缺欠,自然给执法带来困难。

当然,《审计法》的立法工作,也是政治体制的必然结果。所以,政治体制改革也必须与法制建设相适应,使法制建设更完善,为真实性审计创造一个良好的客观环境。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外资本的流入,国内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审计机关其任务既艰巨又光荣,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继续发扬不断开拓进取的精神,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事业,更好地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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