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司

更新时间:2024-04-02 09:05

有监察州县之权的地方长官简称。宋转运使、转运副使、转运判官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皆有监察辖区官吏之责,统称监司。元廉访使与明布政使按察使亦因有监察官吏之权称监司。清则布政使、按察使及各道道员皆有督察所属府、州、县之权,通称监司。明 黄道周《节寰袁公(袁可立)传》:“及在登莱,方元宵宴客,有传辽将李性忠与张尔心谋叛者,诸监司怖甚。”

机构演变

监司简介

宋代在中央与府、州、军、监之间,设监察区“路”(见两宋路制),路级机构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但各司的分“路”区划或有不同,各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的所在地也或有不同。除本职事务外,各司都兼有监察本路各级地方官吏之责,通称为“监司”。

转运司

简称“漕司”,宋初只负责转运物资事务,开宝九年 (976),刚即位的宋太宗赵炅诏转运使举察本地区知州、通判等官员的政绩。最初转运司长官的名称不一,宋太宗时通称为转运使,官高的称都转运使,另设转运副使、转运判官为副长官。

提点刑狱司

简称“宪司”,主管一路刑狱及治安事务,也有监察官吏之责。淳化三年(992)开始遣官分往诸路按决刑狱,设提点刑狱司,次年废,事务仍归转运司。此后时设时废,北宋中叶以后为常设机构,以文臣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又以武臣任同提点刑狱为副长官,后废武官同提点,有时亦以武臣任提点刑狱为长官。

提举常平司

简称“仓司”,掌管一路的常平仓、广惠仓,以及免役、市易、农田水利等事务,也负有监察官吏之责。熙宁二年(1069)设置,是地方上推行王安石新法(见王安石)的重要机构。元祐元年(1086)罢新法时废,遗留的事务归提点刑狱司绍圣元年(1094)复置,为常设机构,长官称提举常平北宋末设提举茶盐司南宋沿置,后与提举常平司合并,称提举常平茶盐司。

相关文献

分部巡历:宋代监司履职的时空特征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至仁宗前期告一段落,明道二年(1033)提点刑狱司建置的固定,可视作制度已臻于成熟的标志。至此,宋代高层政区管理机构在建置、职能和履职方式上的特色都已比较明朗:监察部门权力化,或说监察部门与权力部门合二为一,各路转运司(漕司)和提点刑狱司(宪司),既是管理部门,又是一路的主要监察机构,漕、宪二司由此称为“监司”;权力部门多元化,即各路的管理之职,由漕、宪二司共同负责;履职方式动态化,即制度要求监司在下辖州军不断巡行,日常管理和监察工作大部分以亲临现场的方式解决。神宗熙宁二年(1069),监司的行列中更增加了提举常平司(仓司)。这一新机构的出现,使相关的制度设计更为繁杂细致,不但没有抹去上述特色,反而使之更为凸显。这些特色,实可谓交相为用,一种特色产生的不利因素,可由另一种特色来抵消。比如,监司集管理权与监察权于一身,易令其权力过度膨胀,然有几个机构互相牵制,监察、管理两种权力合并的风险便因机构分立而消解。... (本文共15页)

权威出处: 《历史研究》

宋代监司对宋代法律文明建设的贡献

著名中国法律史家张晋藩先生曾指出:两宋法制“是继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朝代,有些规定既超越于唐,也为明清所未能企及”[1]323。中国台湾法史学家徐道临先生也曾指出:“中国的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达到最高峰”[2]89—113。宋代法律文明的辉煌成就,体现在立法、司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诸多领域,它是由社会各阶层共同推动和创造而实现的,诸路监司即是其中重要的建设力量之一。宋代的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①。作为地方上掌管“平反狱讼、搜访利害,荐举循吏、按劾奸赃”的朝廷外台[3]129,卷7《监司知通按举》,也是路、州、县司法审判的最高层级,监司官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宋代的立法、司法、法律宣传教育作出重要的贡献,更有如宋慈这样优秀的监司官员,归纳总结了自身和前人司法检验的经验,写出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著名法医学著作。他们是宋代监司官员的杰出代表,是宋代法律文明辉煌成就的缔造者之一。以往学界在探讨宋代监司相关... (本文共8页)

权威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宋代地方政府与中央关系考论——以监司为中心

宋代统治者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分割地方权力,首次在州县之上“路”一级区划设立多个互不统属的机构,常设机构主要有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宋人称其为槽、宪、仓三司,或可泛称为“监司”①,它们掌管财政、司法、监察、民政等事务,共同治理州县。宋代监司是地方高层政区的统领机构,处于地方与中央之间连接点的关键位置,与中央官府、人员联系密切。邓小南先生认为:“宋代历史上涉及制度研究的一些重大问题,本身即是对于‘关系’的探究—例如制度与组织的关系、制度与人事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等。……强调‘关系’,我们有可能将制度置于活动的场景之中,有可能提炼出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有可能走向对制度史的立体认识。”②。笔者对此深表赞同,故而在此以监司为中心,具体探讨一下宋代地方政府与中央行政、监察部门间的关系,并通过对其关系的分析,进一步认识宋代行政制度运行的流程和特点③。一、监司与皇帝的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皇帝是一国之君,也是中央决策机构的... (本文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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