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权力关系

更新时间:2022-03-11 20:04

特别权力关系,“一般权力关系”的对称,是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形成的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1)国家和公务员之间的特别职务关系。(2)国家和公用事业之间的特别利用关系。(3)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的特别监督关系。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之间的区别主要是:(1)关系性质不同,特别权力关系主要发生于组织内部。(2)适用的法律不同,特别权力关系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3)适用的处罚不同,特别权力关系适用特殊的处罚,如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4)争议解决手段不同,处于特别权力关系的义务人,如公务员,对于上级所作的行政处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上级或主管部门。

种类

公法上之勤务关系;公营造物之利用关系公法之特别监督关系。最早起源于:公务员的法律关系;教育相关的法律关系;军人的法律关系;狱政管理的法律关系。

主要特点

1.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在特别权力关系下,特别权力人对相对人有概括性的命令支配权,只要是出于达成行政目的的,即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为相对人设定各种行政法上的义务

2.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

3.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特别权力人可以通过内部规则限制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由于这种规则是一种内部措施,相对人不能因此向法院申请行政救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