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

更新时间:2023-02-17 08:25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

基本含义

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中国在民主建设进程的初期,由于法制不完备,曾一度存在着政策至上的观念,主张依政策治国。随着法制的完备,政策治国的观念已失去其合理内

根据邓小平关于树立法律和制度权威的思想,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首次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行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 作。”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明确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五条及其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些规定,是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思想的具体化、规范化。

在法律实践层面上,中国已基本实现了法律运行的正常化,法律与制度的权威已逐步树立起来。总体来说,像“文化大革命”中那种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公然践踏宪法和法律、破坏法律权威、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况基本上被严禁和杜绝,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依法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权利,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公民的守法、用法、护法意识增强,并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付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实施监督的力度加大,司法、执法水平逐步提高,冤假错案逐渐减少;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依法定程序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被严格控制在法制范围,维护了政治稳定的大局和团定团结的建设环境,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及相关制度正逐步显现出其巨大的力量和崇高的权威。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加之全球化浪潮的洗礼,社会自身对法治的客观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和迫切,党和国家从前主要依靠政策及人治化手段管理社会的做法将由依法办事所取代,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领袖个人权威的无限寄托将由对法律与制度权威的依赖所取代,法治将取代人治。这些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这些趋势是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的思想中已经孕育和预示了的;并且,邓小平的上述思想是联结中国社会法治化的现实与未来的桥梁,中国人民将借助这座丰碑与桥梁,以中国法制建设已取得的成就作为基础,去构筑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理论与新实践大厦,从而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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