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禁运

更新时间:2024-02-23 23:58

武器禁运是国家或国际组织限制或禁止向有关国家或政治集团输出武器、军事技术和服务的政策及行为。

武器禁运是一种制裁形式和行为。包括:国家单方行动、国家联合行动、区域性组织行动、联合国领导下的多边国际行动。武器禁运一般具有时效性,有宣布开始和宣布解除的时间。其方式有陆上禁运、海上禁运、空中禁运。其目的是:维持被禁运国家和地区的稳定,控制被禁运国家和地区的危机、冲突,抑制被禁运方提升军事能力。武器禁运以联合国实施的行动最具代表性,它是联合国安理会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之一。联合国第一次武器禁运行动是1948年阿以战争后,由联合国安理会针对埃及、伊拉克、黎巴嫩、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叙利亚、约旦和也门实施的。这次禁运行动由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负责监督实施。冷战期间,联合国共5次通过武器禁运决议。冷战后,为保护国家主权,反对内战,阻止违反和平公约行为,解决人道危机,制止屠杀行为、种族灭绝行为和恐怖行动,联合国多次采取强制性的武器禁运行动。这一时期,武器禁运不仅针对某些国家,也针对某些组织。联合国武器禁运行动是在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相关决议后采取的,这些决议为组织实施制裁行动提供了政治和法律框架。为保证禁运的顺利实施,联合国通常会成立制裁委员会,以监督禁运行动的实施。《联合国宪章》中无“武器禁运”一词,实施这一制裁措施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7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的第41条,即“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向当事国和当事方提供武器、弹药、军需品、军用车辆、军事援助和军事培训等。武器禁运从内容上分为全面禁运和部分禁运;从禁运的严厉程度分为强制性禁运和非强制性禁运。全面禁运指禁止提供所有军用物资及与军事相关的如军事服务和军事技术转让等;部分禁运指对规定的内容实施禁运。强制性禁运指联合国各成员国都应该遵守该禁运;非强制性禁运则是以非约束性的“呼吁”或“敦促”各成员国不要以供应武器的形式出现。联合国的非强制性禁运结束的时间难以确定,通常并没有正式的时间限定或宣布结束。1997~2001年,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联合国先后实施了18项武器禁运,其中强制性禁运13项、非强制性5项,涉及13个国家或国内反对派组织,联合国设立了相应的委员会对禁运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期,欧盟实施了16项武器禁运措施,涉及16个国家、地区或反对派武装组织。其他一些国家实施的国际武器禁运有4项。根据联合国的相关情况调查报告,现实中,违反武器禁运,包括联合国的强制性武器禁运的活动从未停止过。其原因是:军事贸易巨额利润的驱动使得一些供应国或供应方铤而走险,造成军事物资依旧流入被禁运的接受国或接受方;有的禁运决定由于对现实情况分析不够而导致难以切合实际。另外,有些大国常把武器禁运作为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手段,无端对其他国家实施武器禁运。例如,在阿以冲突期间,美国曾对一些阿拉伯国家实行武器禁运。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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