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皇制

更新时间:2024-06-17 20:48

教皇制(Papacy)天主教以教皇为管理教会最高元首的教政制度。教皇一词源自希腊文pappas,原意为父亲,初为基督教各派对圣职人员的尊称(今东派教会仍有以此称神父者)。

简介

教皇,译自拉丁文papa, 源于希腊文πάππας,意指“爸爸”,最初本为古代天主教对其神职人员的一般尊称,至今在东派教会中仍有以此称神父者。天主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后,罗马君士坦丁堡、亚历山大里亚、安提阿和耶路撒冷五地的主教均用此称谓来表示其宗主教之衔,而罗马主教认为此衔仅指西部教会的领袖。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主教成为西方教会中的最高首领,加之756年法兰克丕平“献土”后又在意大利教皇制度。 “papa”一词也就作为“教皇”之专称沿用下来,即今日英语中的“pope”、德语中的“Papst“和法语中的“pape”。

由来

11世纪后,教皇一词在西派教会中渐成为对罗马主教的专称。教皇的正式职衔甚多,如罗马城主教(天主教传说始称于公元1世纪后期,不少史学家认为其实际权力始于4世纪基督教国教化后)、西部宗主教(亦译牧首,始于5世纪)、意大利总主教、罗马教省大主教兼都主教、梵蒂冈城国君主(始于1929年)等。另有使徒彼得的继位人(始于利奥一世)、基督在世代表(始于英诺森三世)、普世教会至高祭司(始于东西教会大分裂后)和天主的仆人之仆等称谓。

职能

按照天主教会的传统说法,耶稣基督的第一个门徒伯多禄乃众门徒之首,他于传教过程中去罗马担任了罗马教会的第一任主教。从此,罗马主教均为伯多禄的继位人,其地位因而也在其他主教之上。这便是“教皇制”的由来。所以,“教皇”的全称为“罗马教区主教、罗马教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冈君主、教皇”,亦称“宗徒伯多禄的继位人”、 “基督在世的代表”等。

天主教会声称,基督以彼得为众门徒之首;并称罗马主教是彼得的继位人,享有彼得的地位,故应列于其他主教之上。在天主教教政体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并有权就教义和伦理问题发布权威声明,制定或废止教会法规,创立教区,任命主教,管理传教事务,组织初审法庭与上诉法庭等。教皇当选后即终身任职,除因异端罪外,不受罢免;可自行辞职,但无权指定继位人。教皇有权指定人员组成教廷(见罗马教廷)协助行使职权。

权限

在天主教会的教阶体制中,教皇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能制定或废除教会法规,指定人员组成教廷,创立教区,任命主教,而且“在伦理和信仰上永无谬误”。在11世纪前,教皇须经世俗君主或意大利贵族遴选或认可。尼古拉二世登基后于1059年决定教皇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但须得到法兰克王亨利一世及其继位者的认可。直到1179年第三次拉特兰会议和1274年第二次里昂会议两次确认后,才正式规定教皇可单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不过仍须承认法、西、奥三国君主对候选人具有否决权。20世纪初,庇护十世废除了这种世俗君主的否决权。1914年,本笃十五世遂成为单由枢机主教选为教皇的第一人。教皇当选后任职终身,不受罢免,但可自行辞职。

教皇制赋予教皇超越国家管理教会的权力,必然与各民族国家和地方教会的主权和利益发生冲突。实际上,上述教皇各种权力,在各国一向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14世纪后,教皇势力衰微,在各大国的压力下,教皇对殖民地教会的领导权作了让步,或赋予殖民国家以特权(如葡萄牙的保教权),或委托代管(如西班牙国王教区改宗座代牧制)。19世纪以来,教廷相继与各资本主义国家签订政教协定,教皇权力受到了明文约束。在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上,教皇制受到激烈批评,会议对教皇制作了一些改革,如扩大地方主教的权力,使教廷本部国际化等。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根本改变教皇制权力高度集中的性质,为此,一些神学家援引康斯坦茨公会议决议,再次提出“公会议权力高于教皇”的主张,强调“教权的非政治性”,应具“服务的职能”而非“统治的职能”,甚至直接抨击教皇永无谬误论。教皇制及其权力的行使日益遭到各国天主教会的低制。中国天主教会为维护教会主权,已摆脱其政治干预。

其它相关

教皇本笃十六世由一百一十五位枢机主教历经三十六小时在第五回合投票中选出。而上世纪罗马教廷共举行了8次闭门教皇选举,最快的选举只花两天,最长的花了5天,投票次数由3至14次不等,平均数要8次投票才能选出新教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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