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

更新时间:2024-08-07 15:23

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中国外,其他国家(地区)、国际和地区组织也建立有相关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

中国政府采购立法

2002 年6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 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共九章八十八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和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修正。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美国

美国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约有500部,最主要的有《武装部队采购法案》、《联邦财产及管理法案》、《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合同竞争法案》、《合同纠纷法案》、《小企业法案》、《购买美国产品法》等。为了便于执行和操作,联邦政府将散见于众多法律之中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加以综合和细化,形成了《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FAR)。FAR对联邦政府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合同类型、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

欧盟政府采购立法

2004年,欧盟统一、修订、替代了1971至1998年间适用的指令,公布了分别针对《水、能源、交通和邮政部门采购》的2004/17号指令、以及《公共工程、供应及服务采购》2004/18号指令。

新指令加强了关于政府采购领域非歧视及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的规定;确保合同授予条约给予盟内经营者待遇不低于GPA给予其他缔约国经营者的待遇;通过协调合同授予程序、协调合同门槛价以上的设计竞标等做法,尽可能考虑成员国程序和惯例;提供国际公认的最佳做法以简化手续和节约成本,包括构建电子采购法律框架、启动现代采购技术、使用标准公告形式和标准术语等共同采购语言。

2011年12月,欧委会提出有关政府采购立法的修改方案,包括对2004/17号指令和2004/18号指令的修改,并增加有关特许合同的指令。

2012年3月21日,欧委会正式提交《关于就第三国货物和服务进入欧盟政府采购内部市场以及欧盟货物和服务进入第三国公共采购市场谈判支持程序等问题制定规则的法规建议》(简称“新规”),供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新规”作为法规一旦批准将直接生效,不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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