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制度

更新时间:2023-05-26 21:38

通过处罚来警戒。 惩戒是通过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最终促进学生的发展与进步的一种教育方式。

方法和方式

国内外学生惩戒方法和方式

中国加强问题少年矫治工作

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并保证办学条件。中国力争通过法律保障帮助“问题少年”悬崖勒马。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说:“这项修改是针对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的问题而做出的,旨在加强和改进工读教育。”

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是指工读学校。在草案中未使用“工读”学校而用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与不久前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取得一致。于建伟指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盗;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于建未说:“这些行为与犯罪的行为非常接近,往前走一步就是犯罪。如果不进行矫治,这些还处于花季的学生可能会走入少年监狱。”

中国的工读教育始于1954年。到1966年,全国有工读学校200多所。但由于多种原因,后来工读学校逐渐萎缩,截至2007年5月已减少到67所,且有相当一部分生存相当艰难。

据公安部介绍,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在人数上升的同时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年龄已从过去的16至18岁下降到11至14岁。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还专门对禁止网吧接待未成年人以及对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文化产品进行规定。

国外部分国家惩戒制度介绍

美国有23个州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但法律还对体罚规定了许多明确的细则:1.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体罚。2.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体罚。3.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体罚某个学生。4.体罚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体罚依法进行。5.刚刚与受罚的学生发生冲突的老师不得实施体罚。6.体罚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以及身体状况。7.体罚时必须打孩子身上肉比较多的部位,比如屁股。

在英国,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了学校及教师体罚学生的8点要求:1.用鞭子或皮带时,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2.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体罚的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后才可施行,并接受监督。3.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至少具有3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施行体罚。4.对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5.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体罚。6.施行打手心的体罚,每双手不得超过3下。7.对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6下。8.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施行体罚。

日本正重新考虑容许学校施行体罚,以管教不遵守纪律的学生,保障教师安全。在学生欺凌,校园暴力,课堂纪律失控,以及学生对教师的人身攻击面前,很多日本教师束手无策。这份临时报告呼吁对欺凌弱小的学生实施停课,并建议对体罚的概念进行重新审视,使教师获得维持秩序的更大空间。一部分教师认为,现今教师无法对学生采取严厉措施。因为如果教师遭到家长的指控,无法从学校和教育委员会获得保护,一些学生在利用教师的这个弱点。如果政府采纳了报告的建议,这对教师来说是很鼓舞人心的。

韩国在2002年6月公布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教师如何体罚学生作了如下规定:1.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2.实施体罚前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体罚。3.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4.体罚必须在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韩国还对体罚的实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中生和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

在澳大利亚,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就被请到了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赔礼道歉或写检查,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

2000年11月泰国教育部宣布禁止在学校施行传统体罚——鞭笞,教育部长桑萨克说,证据显示体罚并无用处,尽管当时就有部分教师和家长对此决定感到失望,但是到了2002年年初,泰国的新教育部长素威·坤吉滴却认为体罚取消后,学生更加桀骜不驯,为使学生“规规矩矩”,他建议恢复鞭笞。

根据新加坡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

意义

惩戒是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让未成年人认识到做错事要负责任,还有让未成年人学会如何面对挫折,表扬、肯定、激励等教育手段和惩戒的教育手段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苏霍姆林斯基教育中的惩戒始终贯穿着“自我教育”,即激发学生做一个好人的愿望,让学生体验到自己的错误酿成的后果不只是自己的失败,还有可能给他人造成屈辱。

社会评价

名家眼中的教育惩戒

“体罚是权威制度的残余,在时代的意义上说它已成为死去的东西;它非但不足以使儿童改善行为,相反地,它是将儿童挤下黑暗的深渊。” ——陶行知

“积极的鼓励比消极的刺激来得好,但是鼓励法也不可用得太滥,一滥恐失其效用;刺激法若用得其当,也是很好,不过只可偶一为之而已。” ——陈鹤琴

“鞭打给儿童带来的只是害怕和痛苦,使其不寒而栗。” ——普鲁塔

“棍棒下成长起来的孩子,心灵更为懦弱,更为固执……男孩子生性自由,不善服从;对待他们,当以诚恳和率直的态度,帮助他们建立起勇气。——蒙田

“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马卡连科

“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该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 ——卢梭

“惩罚是一种敏感性极强,不无危险的教育手段……教师应该认真地考虑一下,是什么因素促使儿童干这一件或那一件事,把你们自己放在儿童的位置上,你们就会相信儿童是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正错误的……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苏霍姆林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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