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7-24 10:04

宪法委员会,根据1958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机构。委员会成员9名,任期9年,不得连任。成员每3年改任三分之一,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1人。已卸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当然委员,任期终身。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国会议员、政府部长等职。主要职权包括:监督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审理总统选举争议并宣布投票结果,裁定议会两院议员选举争议,监督公民投票的进行并宣布其结果;裁决议会两院之间、政府与议会之间的争议;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各项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议事规程在实施前,分别由总理、两院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普通法律在公布前,总统、总理、两院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员,均可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200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授予了宪法委员会根据最高行政法院与最高法院的申请审查已生效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所保障的人权与自由的权力,经宪法委员会宣告违宪的法律应予废止。这一修正案被视为宪法委员会向宪法法院转变的重要一步。

宪法委员会的裁决秘密进行,不得上诉;被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宪的法律、规章,不得公布实施;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一切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和司法机关均具有约束力。此外,总统在国家受到严重威胁采取非常措施时,须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宪法委员会最初的设计只是一个监督议会、防止议会体制超越界限的补充性的政治机构,但从1971年7月16日的“结社自由案”开始,宪法委员会开创了从实体上对法律是否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审查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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