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辟

更新时间:2023-02-20 17:15

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死刑的通称。隋唐以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称“死刑”。(1)周代的大辟,据《刑书释名》分为七等,1.斩,诛之斧钺;2.杀,杀以刀刃弃市,即刑于市,与众共弃之;3.搏,去其衣而磔之;4.焚,以火烧杀之;5.辜磔之,指焚裂尸体;6.踣,毙之于市场;7.罄,缢之使毙于隐处。(2)秦代的大辟,有:1.斩;2.枭首;3.车裂;4.弃市;5.腰斩;6.体解即支解;7.磔;8.蒺藜等。又据《汉书·刑法志》大辟复有:1.凿颠,凿去顶颠;2.抽胁,抽去肋胁;3.镬烹,在锅里煮死。(3)汉时称废除秦苛酷之刑,然汉初诛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不但五刑俱全,而且揃其骨肉于市。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废除以上酷刑后,大辟之刑为腰斩弃市枭首、磔。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又改磔为弃市。

基本解释

[capital punishment; sentence of death; crime punishable by death] 古代五刑之一,死刑。砍头。

引证解释

指古五刑之一,谓死刑。

《书·吕刑》:“大辟疑赦,其罚千锾。”孔传:“死刑也。”孔颖达疏:“《释诂》云: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汉书·礼乐志》:“自京师有悖逆不顺之子孙,至于陷大辟受刑戮者不绝,繇不习五常之道也。”

苏轼《拟进士对御试策》:“夏之时,大辟二百,周公之时,大辟五百,岂可谓周治而禹乱耶?”

欧阳修纵囚论》:“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

郭沫若《海涛集·跨着东海(三)》:“就在那‘三·五’事件之后,国内又流布过这样的谣传,以为我被日本政府递解回国,已经遭了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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