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商律草案

更新时间:2021-01-26 10:34

大清商律草案又称“志田案”。清朝末年的商法编纂。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商事法典。光绪29年(1903年)朝廷委派戴振、伍廷芳、袁世凯拟订商律,后又设立商部执行起草商律事务,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急的法律、法规,如《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等。光绪34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编订商律,于宣统元年(1909年)陆续脱稿,定名为《大清商律草案》,共分五编,计1008条,依次为:总则,9章103条;商行为,8章236条;公司律,又分6编16章312条;票据法,三编15章94条;海船律,6编11章263条。·其主要内容为有关商业登记、商行为、公司种类、公司职责、海上运输、票据规格及种类等和商品交换密切联系的一系列问题。全律多出自日本商法,虽体例严谨,内容周详,但有不少不适应国情之处。该律按商法典的规模和要求予以编纂,故起草过程颇长,实际上只有总则和商行为完成且印行于世,其余部分或未全部定稿,或未经修订法律馆审核,未予颁布实施,旋即清朝覆亡。

它是在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下完成的。发交讨论后,各地商会认为它大多采用日本法制,不符合中国国情,提出“商法调查案”,未获结果,清朝即告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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