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6 11:03

收容遣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当时这一制度的对象是针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社会无业游民等人群的。20世纪60年代初,大量灾民进入城市,收容成为救济灾民的一项主要任务。80年代开始,流动人口剧增,开始出现逃避计划生育、乞讨为生、逃婚、逃学、逃债的人。

法规原文

第一条 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

(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

(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

(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

第五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了解被收容人员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条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收容、遣送;

(二)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

(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应当及时遣送,不得无故延长留站时间。

第八条 省、市、自治区之间的遣送工作,采取对口接收的原则,由对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统一接收、转送。

第九条 被收容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对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社队、街道妥善安置,认真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对无家可归的被收容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对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员,户口已经注销的,公安部门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违法乱纪。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男,事发时27岁,刚从大学毕业两年。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此前不曾去过的3个地方: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先被带至派出所,后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员救治站,之后不治。

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正式废止

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2003年5月14日,一份“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要求进行违宪审查。6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8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宣布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公约》第12条还规定:“在一国领土内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往来之自由及择居之自由。”

收容遣送制度以“有罪推定”的方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行动自由和择业的自由,违反了上述的法律条文,引来各方质疑。

社会评价

如今,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增加,其行为也越来越不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不仅干扰和影响了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影响城市形象,而且也成为滋生犯罪等社会问题的土壤,应该对此问题给予高度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迟子建在提案中提到,2003年8月,我国开始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虽然这一转变,体现了求助方式从管制发展成了管理,提倡的是对弱势群体的服务,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并未跟上,反而导致流浪乞讨者激增。

按照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求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如今在乞讨大军中,真正能够符合这样条件的,所占比例甚微。其实绝大多数是畸形心理作怪,乞讨挣钱,过“张口来饭,伸手来衣”的日子,实现“今日矮人三分、他日人前显富”的梦想。也正是这个原因,使绝大多数流浪乞讨人员对政府办的救助站并不买账,较少有人去接受求助,即使有也只是晚上在救助站吃住,白天继续沿街乞讨。

迟子建表示,大量流浪乞讨人员的存在,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很大。不仅影响城市形象,还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给城市治安带来隐患,几乎所有的城市乞讨人员都是有组织的,划分“地盘”,结成帮伙,常因各自利益打架斗殴,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偷盗、抢劫犯罪团伙。种种问题将会引发社会问题,经常看到乞讨人员利用儿童行乞,严重侵害了儿童权利,损害其身心健康。同时导致社会道德沦丧,乞讨能发家,不用劳动而暴富,能回家盖楼、娶媳妇的示范效应使诚实劳动、奉献社会等传统价值观受到冲击,使好逸恶劳的恶习滋生蔓延。

“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事能够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迟子建建议,对流浪乞讨人员做一次普查登记,全国联网,既兼顾到真正需要救助对象的权益,同时又有效遏制借国家管理制度不严、靠乞讨发财的人。加大宣传力度,让市民都了解国家救助政策,在街道显著位置标注城市救助站位置,当有人需要救助时,引导他们去救助站,不要轻易施舍,助长不良乞讨行为。此外,加大对救助站的建设,在管理上更人性化,使真正需要救助的人,来到救助站,有回家的感觉。对一些确属贫困的著名的乞讨村,给予政策上的扶助和资金上的支持,从源头上堵住流浪乞讨大军,给他们以正确的出路,使他们能够守住道德底线,安家乐福,能够靠自己的劳动,真正过上衣食无忧的日子。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对于伪装成流浪乞讨人员,参与偷盗、强抢、侵害儿童权益等犯罪行为的人,予以坚决打击。

相关事件

2006年5月8日,医学专家钟南山院士在广州街头被抢后,他提议收容游民、重罚罪犯,一时引发强烈的讨论。南京林业大学教授许向阳赞同钟南山的观点,但曾参与向全国人大建议废止收容制度的许志永博士称恢复收容荒谬,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吴宗宪教授也认为,重典只能解一时“对正义的饥渴”,而无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在网上治乱观点针锋相对,各大网站引发热烈讨论,过半网民主张用重典整治街头犯罪,但也有网友对是否恢复收容制度表示了质疑,认为不能把无业游民与犯罪分子划等号,恢复收容制度的主张是一种历史的退步,而且一味重罚并不治本,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帮助他们、引导他们走向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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