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

更新时间:2024-02-24 00:00

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豁免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有: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种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滥用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采取国际通行做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认定

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以下因素判断: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如果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但是,上述第(2)项、第(3)项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则不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认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可以认定经营者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些行为看起来较为相似,但前者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基础,后者一般无此要求。 有或可能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两种效果:第一种效果是,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积极效果并不对竞争产生排斥和限制;第二种效果是,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于前者,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对于后者,则因受反垄断法禁止,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干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控制方法

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需要通过申报和审查程序来实现。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我国反垄断法并不要求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需要申报,而是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但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应当提交申报书(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围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对经营者集中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参与集巾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人、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经过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分别作出三种决定:(1)禁止决定。如果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不予禁止决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3)附加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垄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称“行政垄断”。这种行为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以下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限定商品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妨碍流通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例如: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歧视排斥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或者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垄断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限制规定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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