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更新时间:2024-02-14 16:09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自贞观年间编定,未有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对律文做过一些变更外,为便于施行,以长孙无忌褚遂良等人参撰律疏,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这部律疏就是《唐律疏议》。

编撰历程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唐律因隋《开皇律》而来,《开皇律》则“近承北齐,远祖后魏”,继承了前代的法律。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法律之大成。

武德四年(621年),唐高祖裴寂等撰《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除其苛细五十三条。

贞观初,又以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加删定,前后十余年,修成《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等。《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

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人以《贞观律》修订律令,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

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以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阐明律条文义,问答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653年)十月颁行。称《永徽律疏》。

《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主要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法典特色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宝”。

版本系统

《唐律疏议》的版本,大致有三个系统:

一是滂熹斋本系统,包括残宋本(存卷十一、十三、十四各卷零叶,藏上海图书馆)、元大字本(存卷十五、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藏北京图书馆)、元刻本(藏北图)、清兰陵孙氏覆宋抄本(藏上图)以及四部丛刊本。

二是至正本系统,包括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存十五卷,藏北图)、清嘉庆十三年孙星衍刊顾广圻校岱南阁丛书本以及诸可宝重刊本、江苏书局本和光绪十六年沈家本重校刻本。北图藏的明钞本、清乾隆丁酉曲阜孔氏钞本和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的清乾隆丁卯曲阜孔氏钞本也都属于这一系统。

三是文化本系统,包括日本文化二年官版本以及商务万有文库本和国学基本丛书本。

影响意义

中国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其一,义疏被后世径直沿用。五代后梁太祖时,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旧;后周世宗时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当时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旧典;甚至到显德年间《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编成,仍然是“与律疏、令、式通行”,义疏并未废除。宋代建隆年间制订《宋刑统》,鉴于《大周刑统》未能遍引《唐律》之义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永徽律疏》的翻版。窦仪在《进刑统表》中所说的“旧(指《大周刑统》)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据《金史·刑法志》说:“历代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厥,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则唐律之义疏,经宋而再传于金。明代置元代之后,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条文,义疏也多本于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记曰:“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意赅,容致舛讹,于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当然,这已经是新的“义疏”了。

其二,义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后周的《大周刑统》,据载:“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令,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这个“朱字训释”,就是新的义疏。《宋刑统》仿照此法,也增加“释曰”条目训释难解者及需参见者。至于《清律》的“总注”,实亦此类也。

总之,由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而实际上,律文必须是“辞简义赅”的,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当然的要求。《唐律》义疏的得力之处正在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变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现象存在。

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元代人在《永徽律疏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即对唐律的修改,随意乘除增删不是有过就是不及,都将影响其完整性、严密性。

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使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仿《唐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轶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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