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戏剧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4-03-04 10:20

北京戏剧家协会(简称“北京剧协”)原名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1963年2月28日,北京市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宣布成立“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筹备委员会”,后因“文化大革命”,剧协筹委会停止工作。1978年9月15—21日,北京市文联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宣布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筹委会恢复工作。

协会简介

北京戏剧家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剧协”)原名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1963年2月28日,北京市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宣布成立“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筹备委员会”,后因“文化大革命”,剧协筹委会停止工作。1978年9月15—21日,北京市文联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宣布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筹委会恢复工作。

1980年6月24—30日,北京市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6月26日宣布正式成立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

1980年6月29日,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69名理事,曹禺当选为主席。1988年11月13—1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43名理事,于是之当选为主席。在本次会议上,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更名为北京市戏剧家协会;1997年5月23—25日,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7名理事,林连昆当选为主席。2003年9月15—17日,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7名理事,郭启宏当选为主席。本次大会决定,北京市戏剧家协会更名为北京戏剧家协会。2009年7月28—3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46名理事。濮存昕当选为主席。2018年11月4—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59名理事。任鸣当选为主席。

组织章程

北京戏剧家协会章程

(2023年12月18日北京戏剧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戏剧家协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北京戏剧家、戏剧工作者及相关机构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北京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北京戏剧家协会是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北京戏剧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广泛地团结北京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首都戏剧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推动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北京戏剧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戏剧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北京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北京戏剧家协会对团体会员、戏剧工作者和戏剧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戏剧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北京戏剧家协会积极加强对北京戏剧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戏剧领域的人才培养、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戏剧人才队伍建设,繁荣发展北京戏剧事业。

第八条北京戏剧家协会积极加强北京戏剧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戏剧界行风建设,引导戏剧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戏剧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戏剧工作者。

第九条北京戏剧家协会加强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戏剧工作者,特别是戏剧领域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培训力度。加大对戏剧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组织及新文艺群体中的拔尖人才、中青年戏剧骨干和基层优秀戏剧工作者的培养力度。

第十条北京戏剧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戏剧作品作为戏剧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戏剧创新,引导广大戏剧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戏剧作品,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一条北京戏剧家协会组织专业戏剧展演活动,推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戏剧评价标准体系,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和监管机制,提升各项展演活动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北京戏剧家协会重视事关戏剧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戏剧教育规范化和戏剧理论系统化,助力戏剧戏曲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戏剧教育,为繁荣发展戏剧事业提供学术化、专业化支持。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反映北京戏剧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三条北京戏剧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戏剧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戏剧活动和青少年戏剧活动,推广和普及戏剧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戏剧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北京戏剧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戏剧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北京戏剧工作者,包括戏剧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北京戏剧家协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戏剧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戏剧组织、戏剧团体和戏剧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北京戏剧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北京戏剧家协会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以文化人、以艺通心,扩大同海外戏剧界的友好往来,展现北京历史文化风貌,推动北京戏剧作品走向世界。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七条北京戏剧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北京市所属戏剧院团为北京戏剧家协会团体会员;在京各戏剧团体、各戏剧院校(系)、各区戏剧家协会凡赞成本章程,有相当数量的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提出入会申请并经北京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戏剧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北京戏剧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戏剧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戏剧家协会的决议,完成北京戏剧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北京戏剧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北京戏剧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在职戏剧工作者加入北京戏剧家协会,对北京戏剧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北京戏剧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北京戏剧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北京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北京生活和工作,在戏剧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由两名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介绍,符合入会条件,经北京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审批通过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北京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北京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北京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戏剧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戏剧家协会决议,维护北京戏剧家协会权益,参加北京戏剧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成北京戏剧家协会交付的任务,接受北京戏剧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北京戏剧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戏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北京戏剧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个人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经北京戏剧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四条北京戏剧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北京戏剧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权:讨论并决定北京戏剧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北京戏剧家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北京戏剧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产生,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工作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代表该团体会员的,可由该团体会员重新推荐替换人选,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活动的团体会员,其代表不再担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戏剧家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北京戏剧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设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驻会副主席一般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其驻会副主席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且不再作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的职权:执行北京戏剧家协会理事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戏剧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北京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协会对其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条北京戏剧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优势,推动北京戏剧行业建设和戏剧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违反北京戏剧家协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北京戏剧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费、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北京戏剧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北京戏剧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北京戏剧家协会简称“北京剧协”。北京戏剧家协会的英文全称为“BeijingTheatreAssociation”,缩写为“BTA”。北京戏剧家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戏剧家协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理事成员

主席:冯远征

驻会副主席:杨乾武

副主席: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万方任鸣迟小秋

李龙吟周龙杨凤一

廖向红

理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万方 马海玲 马惠民

王珏 王亚勋 王新纪

王冠丽 王蓉蓉 王俭

王宝社 史红梅 刘侗

刘伟 刘宇宸 任鸣

许娣 余声 张先

张志忠 张秋春 李龙吟

迟小秋 杜鹏 周龙

郑天玮 罗大军 杨凤一

杨立新 杨乾武 松岩

郝戎 徐超 高闯

徐伟 赵宁宇 凌金玉

陶庆梅 鲁庭新 彭艳琴

谢柏梁 黄定山 黄海燕

傅维伯 傅谨 解玺璋

廖向红 濮存昕

文艺成就

中国京剧梅兰芳金奖(叶金援)

第一届文华奖表演奖(林连昆)

第四届全国优秀剧本奖(顾威)

第五届文华奖音乐创作奖(陆松龄)

第五届文华奖剧作奖(顾威)

第五届文华奖表演奖(蔡瑶铣)

第六届文华奖舞美设计奖(蔡建国)

第六届文华奖舞台美术设计奖(郑传恩)

第六届文华奖表演奖(徐帆)

曹禺戏剧文学奖(郭启宏)

第九届中国戏剧梅花奖(宋丹丹)

第九届中国戏剧梅花奖(李维铨)

曹禺戏剧文学奖(张宝申)

第十七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林连昆)

历任领导

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第一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曹禺

副主席:马少波 马祥麟 李桂云(女) 张梦庚 赵燕侠(女) 胡沙 夏淳 魏喜奎(女)

北京市戏剧家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曹禺

主席:于是之

副主席:俞琳 金和曾(女) 赵燕侠(女) 郭启宏 姚欣 魏喜奎(女)

北京市戏剧家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于是之

主 席:林连昆

副主席:王玉珍(女) 朱文相 李若君(女) 谷文月(女) 郭启宏 梁倩(女)

[注:2001年4月三届五次理事会增补孙毓敏(女)为副主席]

北京戏剧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林连昆

主席:郭启宏

驻会副主席:杨乾武

(注:2007年4月四届五次理事会增补杨乾武为驻会副主席)

副主席:王玉珍(女) 刘玉玲(女) 孙毓敏(女) 谷文月(女) 赵景勃 濮存昕

北京戏剧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郭启宏

主 席:濮存昕

驻会副主席:杨乾武

(注:2017年12月因退休不再担任驻会副主席,任副主席至届满)

副主席:万方(女) 任鸣 李龙吟 杨凤一(女) 迟小秋(女) 周龙 廖向红(女)

北京戏剧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濮存昕

主席:任鸣

副主席:王平(女) 王宝社 王洪玲(女) 冉常建 李伯男 杨凤一(女) 杨乾武 宋宝珍(女) 迟小秋(女) 徐永胜

第七届

冯远征当选主席,王平、王宝社、王洪玲、方旭、冉常建、李伯男、杨凤一、宋宝珍、迟小秋、徐永胜、唐晓辉、董宁当选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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