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夜权

更新时间:2024-07-31 09:38

“初夜权”(法语:Droit du seigneur,/ˈdrɑːdə seɪˈnjɜːr/,法语发音:[dʁwa dy sɛɲœʁ])是指新婚之前,新郎以外的某男子与新娘共宿第一夜的特权, 或者新婚夫妇过性生活之前由第三者破坏新娘处女膜的权力。

名词解释

世界各地的初夜权叙述,绝大多数存在于文学作品或口头传说中,缺乏过硬的史料证据,关于初夜权通常有以下解释:

原始习俗。恩格斯指出:“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一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拉法格认为:“在父权社会的初期,这种公公与儿媳通奸的事是一种很自然的实践。……丈夫的兄长也僭妄地对于新媳妇保留初夜权”。持类似看法的还有周作人、二阶堂招久,等等。

封建领主特权说。倍倍尔指出:“地主对于他们的家臣和农奴差不多有无限的支配权。……臣下们的主人,自承有使用女农奴和家臣的性的权利——‘初夜权’就是这种权力的表现”。持类似看法的还有蔡和森及Pfannenschmid、Hanauer。

另有男性权力展示说、强奸说等。

原始时期

起源

初夜权的起源,出自于人们以处女为禁忌的原始思维。众所周知,禁忌是民间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对于神圣的、不洁的、危险的事物约定俗成的禁制。受禁忌支配者,只知禁忌的当然,而不知禁忌的所以然,以为犯了禁忌,便会遇灾遭祸。原始先民在性的方面,也有种种的禁忌,诸如月经、妊娠、分娩以及处女膜破裂时出的血等。尤其是处女在第一次性交时,处女膜破裂流出的血更令原始先民无限惊愕。古代任何民族对于血,都会极其畏惧。现代医学调查表明,少女的处女膜被抵破,2/3以上的人会感到疼痛,并且绝大多数人会因此流血,因为其上有丰富的粘膜血管。但这对原始先民来说,简直是不解之谜。因为不解,便以为危险不吉利,并联想到恶魔,以为血是恶魔惹起的,包藏着种种的毒害。”而新郎是一个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若有不测,会给整个家庭甚至部族造成灾难。 因此要用“人工破瓜”的方法,让别人与处女(新娘)交合,以除不祥。

执行者

初夜权的执行者大致有以下几种:

(1)僧侣、祭司

原始先民有一种“魔力”观念,认为人类和动植物中存在着这种“魔力”,它并不固定,常移来移去。人若要成为显贵者,必须将此魔力吸进自己的体内。原始先民认为酋长、祭司、僧侣等支配者,大多具有这种魔力,而且他们可以任意使用魔力,作种种咒术,除病祛灾,呼风唤雨,无所不能。因此,一般人由于畏惧处女,怕处女的血加害自己,就将初夜第一次性交的权力交给酋长等人。起初,酋长等执行者大概也不免提心吊胆,由于仗着魔力观念的帮助,并积累了许多次经验,渐知并无困难,便频繁去执行了。

由僧侣、祭司执行初夜权的事例,世界各地均有发现。古代土耳其瑟瓦斯州,有一种叫觋(xí,即男巫师)的人,定期巡游全州各地,将已达婚期的处女执行“破瓜”。据说,他所到之处大受欢迎。古柬埔寨有请僧人弄破新娘处女膜的习俗。我国元朝人周达观在《真腊风土记》一书中记载:“ 闻至期(即僧人)与女俱入房,亲手去其童(即处女膜)。”古代东印度国国王,在新婚三日内不能接触王妃;其间由高级僧侣与王妃共寝。日本古代也有一种叫做“初穗”的风俗,即新娘应先献身于神佛的代言人神闾僧人。据说,立言派的真言宗僧侣,直到本世纪五十年代还维持着这种风俗。非洲摩洛哥的柏柏族人在结婚时,新郎派使者迎接祭司,请求与新娘共寝同床;但新娘若是再婚者,就无此必要了。古代美洲古巴的卡立布族,也严禁新郎与新娘初夜共寝,而必须由祭司、僧侣享受优先权。

(2)酋长、部族长老

古时,孟加拉国的土著民族,处女须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之后才准予结婚。新西兰土著直至20世纪初叶还有此类风俗。尼加拉瓜的古印第安人之间,新娘初夜更是非委身于酋长不可。南美巴西和北美的爱斯基摩人,也有酋长执行初夜权的习俗。中世纪时,法国有一种“入股权”,也是初夜权的一种形式,即领主将脚伸入新婚寝床的中间,这时新郎不许入房,也不准窥视。法国的布列塔尼有规定,新娘第一夜献给基督,第二夜献给圣母,第三夜献给当地领主,第四夜开始才是新郎。

(3)新郎的友人、宾客或父兄

非洲的利比亚人,处女在新婚的第一夜必须先委身于来庆贺的宾客。古时,新西兰、缅甸、马达加斯加、阿拉伯地区南部,均有与此相似的习俗。秘鲁僻地,新娘须委身于亲戚或同村的青年之后,才归新郎所有,违者处以重刑。古时日本的淡路出岛,新娘出嫁前夜,由新郎的好友多名,带到森林中破坏她的处女膜。马来半岛上的萨凯族,旧时由女儿的父亲或兄长扮演破坏处女膜的主角。

(4)仆人、外地人

古巴比伦女子结婚,一定要到维纳斯神殿委身于异国男子之后,才许完婚。古印度,有主人卑躬屈膝地请外地人为准备出嫁的女儿“破瓜”。菲律宾僻地的土人,还有设公吏专司此事的规矩。

原始先民视处女为危险和不洁,而仆人和外来人是否受到危害,他们并不怎么关心。也有专家认为,原始人以为外来人具有特别的魔力,可以防止祸害。

欧洲中世纪

关于初夜权真实性的争辩

与原始社会或近现代僻地残存的原始部族中初夜权习俗的文化内涵不同,中世纪的初夜权是对女性强制施行的性压迫和性摧残,是应该受到谴责的秽亵行径。在欧洲中世纪晚期的语境中,人们普遍相信庄园领主享有初夜权,即领主可在新婚之夜与他治下的农民的新娘共度一宿。在地位差异缩小的十五世纪,领主们发展了反映这种信念的象征性姿态,并作为一种对依赖他的农民的羞辱性符号,来显示他的优越地位。在行使这种所谓的权利的实际交流中,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曾经真实发生过,还缺乏确凿的证据。然而这种象征性的姿态可以被作为一种男性权力展示的最佳诠释。

研究苏格兰历史的一些早期著作表明,奥古斯塔的同时代君主埃弗努斯三世国王,曾制定过一项法律,规定他以及他的王位继承人可以同任何一位贵族出身的新娘先睡觉;在这之后,她的新郎才能接近她。而且,根据这项法律,苏格兰的贵族们也对其封臣及仆从的新娘取得同样的权利。这项法律曾在苏格兰全境得到严格的贯彻,直至过了整整10多个世纪之后才被中止或废除。当时,圣玛格丽特及其丈夫马尔科姆·坎默不断要求废止这一不合理的习俗,并赢得了胜利。从那时起,封臣和仆从只要交出一笔叫做“婚嫁费”的税金,即可赎回新娘的初夜之身。以上这段史话,最初是由波伊提乌追述的,而后又有一些历史学家也曾讲到过。在俄国,据说地主们直至19世纪还在要求行使这一权利。

19世纪和20世纪的学者们对“初夜权”的历史基础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英百科全书》和《拉鲁斯百科全书》戏剧性地改变了他们对这个话题的看法——从接受到拒绝接受其历史真实性。法国作家路易·维约是天主教的拥护者,他在1854年写了一本书,质疑天主教的存在。18 世纪中叶,格鲁彭重新披阅了当时所能得到的材料。他首先探讨的是拉克坦提乌斯的一种说法。据拉克坦提乌斯说,马克西米努斯皇帝曾经做过一个规定:不经他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结婚;这样,他就可以在人们的婚礼上尝鲜了。1个世纪以后,维伊奥又力排众议,对于这个问题上通行观点所持的论据提出了怀疑。经过详尽的历史研究,德国法学家卡尔·施密特也在1881年得出结论,对于“领主权”一说的信从,不过是“学术界的一种迷信”。那项据信曾流行于欧洲很多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在律书、证书、法令、审讯或辞书中留有任何证据。18世纪后半叶,麦克弗森和黑尔斯勋爵宣称,关于苏格兰国王埃弗努斯三世的那段神话般的传说是不符合史实的。赫尔岑也谈到过这种所谓的“领主权”问题。他写道,俄国从来也没有实行过什么“领主权”假如真有这样的法律,那么,强奸女奴也就不会像强奸女自由民那样受到严惩了。不过,赫尔岑也承认,地主还是可以随意施暴于农奴的妻女而不受任何惩罚。

关于初夜权可能存在的理由

人们之所以对中世纪有过初夜权这一说法予以相信,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家臣(土地租户)每当嫁女时都要向其领主交付所谓的“婚嫁费”,这笔费用被误解为一种赎金,以换回封建领主过去所拥有的、同家臣之女共度新婚之夜的那种权利。这种捐税在苏格兰的古代法律中确实提到过。对此,黑尔斯勋爵做了如下解释:“住在庄园中的下人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租地种田,一种是从事某种杂役,二者相差不多。这些人必须住在庄园内,为领主从事一定的劳役。由于女人总是跟随丈夫住在一起,因此,如果这一等级中的某个女子嫁给某个外人为妻,领主就会失去一部分家产。领主是不会甘心接受这样一种损失的,他会要求赔偿。首先,这名年轻女子的父亲必须付给领主一笔钱,这笔钱差不多要相等于领主对其损失的估价。而且,佃农在其领主的统治下完全处于无权的地位,领主往往会漫天要价,使人不堪忍受。渐渐地,领主发现、庄园中既有嫁出去的青年女子,也有娶进来的青年女子,因此,总的说来,这种外嫁婚并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这样一来,领主就将损失索赔转变成一种数额较小的金钱协议。不过,这种协议仍旧保留了旧时的惯例和领主的权利。随着货币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不断降低,上述协议便逐渐地不再收人地籍册和地租账中,或仅仅算入租金总额之中。”关于这种“婚嫁费”在英格兰法律中的情况,梅特兰也曾做过相似的说明:其本意“与其说是保留初夜权,不如说是保留庄园中的家产。”梅特兰指出,向庄园外婚者征收的婚嫁费,通常要比向庄园内婚者所征收的多。他还指出,把儿子人赘到其他庄园去,也是要交付捐税的。梅特兰说:“这种捐税的设置,通常都与防止男孩子们接受神职教育有密切的关系。因为男孩子们接受了神职教育,就可以担任神职,摆脱庄园的束缚。”

还有一个情况也被视为初夜权存在过的证据:新郎要想得到与新娘共度新婚之夜的特许,就必须向其教会中的主教或其他中职人员交付一笔费用。据说在14世纪时,腓力六世和查理六世曾极力劝说亚眠城的主教们放弃此项旧俗,即放弃向该城及该管区的新婚夫妇征收高额捐税,准予他们在新婚的头三夜实行天地之合。然而,这种劝说并未奏效。其实,交付这笔钱并不是为了赎回曾经给予教会神职人员的那种权利,而是为了取得一种豁免权。天主教会曾经规定,新婚夫妇在新婚之夜应保持贞洁,甚至应当遵照多比司和撒拉的榜样,在新婚头三夜之内都保持贞洁。不过,教士们很快就发现,如果把这项苛刻的教规加以变通,即可从中渔利。于是,他们就准子新郎在新婚第一夜与自己的新娘同床,但要得到这项特权,就要交付一笔适当的费用。不过,如果把向封建领主或教会神职人员所交的捐税或费用视为赎金,就无法解释人们是何以产生初夜权这种想法的。普法南施米特博士指出,在历来为克尔特人以及某些与克尔特人交往甚密的民族所居住的地区,人们对于领主权一说尤为相信,这件事或表明:传统意义上的初夜权即便在中世纪不曾有过,也可能在古代有过。

中国相关记载

初夜权的资料奇缺是世界性问题,尽管日本是初夜权研究成果最丰硕的国家,但日本初夜权事例存在甚少。按道理,此习惯在古代日本曾经广泛存在,但在实际上,不仅属此范围之事例极罕见,而且所存资料也零零星星。中国与日本有着同样的问题,并且“初夜权”一词直到1926年才由日本传入中国。当然,此前史料没有明确记载,并不说明此事不存在。

有学者经考证认为,在我国近代淮北地区(苏北徐、淮、海,皖北凤、颖、泗及其相邻的鲁省各州府),主佃之间的初夜权相当常见。与江南不同,淮北精英拥有巨大财源,实质上是行政权力的变体,到民国年间,更集行政、军事、经济等权力于一体。初夜权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糟粕有着一定的关系。道家传统典籍中,认为与处女发生性关系有利于身体健康、甚至能成仙得道。明人王野林在皖北太和县所作的歌谣称:“世人不识元中妙,御女房术兀作禅。”这类“道术”反应了对女子初夜的看重。在许多地区,流传着元代蒙古人对汉人施行初夜权的传说,尽管是否有其事实,尚存在较大争议。郭沫若认为,《诗经》时代,公子们对平民女子拥有初夜权。有些学者则认为,周代、乃至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初夜权。

华夏(汉)民族地区,初夜权多为民间传说,并且存在较大争议。一些相关记载如下:

寿山寺,田良五百石,分为十二房,僧皆富足,都锦衣肉食,饮酒宿娼,更甚俗家。……或有畏受家累,不思归俗者,辄择村中愚善佃客,有无妻者,出银与代娶。僧先宿一个月,后付与佃客共,不时往宿。(林鲤主编:《中国历代珍稀小说》)

甲者,……栖身庙中,为香火道人。甲父在日,为甲聘同邑某氏女。甲财产既竭,贫不能娶。僧故饶于资,性尤险僻,尝奢甲值而轻其事,甲颇惑之。一日置酒密室,召甲饮。半酣,谓甲曰:“闻子已论婚,胡久不娶?”甲以贫对。……僧曰:“今有一策,不知子能俯从否?若能与共之,当先为子谋百金,入门后衣食悉取给于我,并当增子值。”甲本非人类,欣然从之。合卺之夕,宾客既散,甲出,易僧入房,女不之知,听其所为。(《申报》第649号:《沭阳奇案》)

禾麦初熟,则田主向农民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李妙根编:《国粹与西化——刘师培文选》)

曹县朱庄大地主朱凯臣拥有土地数千亩,任五方局团总,他看中的佃户女性均为其所奸淫。(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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